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被 告 高皓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0年7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56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略以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0日無照駕駛原告承保
車號000-000號車輛,行經高雄市○○區○○○街與漢口街
口時闖越紅燈,與訴外人 賴惠如 發生擦撞,致賴惠如受有體
傷,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理賠予賴惠如共新臺幣(
下同)71,560元。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
5款之規定代位行駛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節
,業據原告提出給付申請書、診斷至證明書、給付費用彙整
表、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證明、看護費證明、交通違規罰
鍰查詢頁面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則原
告代位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1,5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