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43號

原告 游加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珊有限公司(解散)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若為公司併請補正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或送達地址),以及追加被告永豐銀行樹林分行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以及未載明追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併命補正上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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