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靖芩 上列聲請人與 周碧雲 、 郭振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靖芩 上列聲請人與 周碧雲 、 郭振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