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2號
原   告  李捷明
訴訟代理人  李憶霞
被   告 隆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一○一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再
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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