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鼎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
2月26日經上訴人即被告甲○○收受,嗣於99年3月8日提起上訴,有該送達證書、刑事上訴聲明狀在卷可憑,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被告非法持有子彈罪部分不服,爰依法聲明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靖茹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