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從母姓,生父 蔡太福 已於民國80年6月18日死亡,惟生前希望聲請人改為父姓,母乙○○亦表同意。又聲請人罹患直腸癌,聲請人之父復於今年9月間託夢,希望聲請人能更改為父姓,故知現有姓氏不利於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父「蔡」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聲請狀、戶籍謄本、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並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述明確。惟子女之姓氏對其是否有不利之影響,應依客觀角度衡量,尚不得僅憑一己主觀之看法,聲請人雖稱疾病纏身與其現有姓氏有關,其父亦託夢盼其改姓,惟衡諸常理,罹病與否與姓氏之間,難謂有何因果關係,不得以此認為現有之「周」姓對聲請人有何不利之處。此外,本院復查無聲請人現有姓氏在客觀上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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