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富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進坤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1月10日│4,200元│IX0000000││││限公司 田炳坤 │東竹北分行│││││├──┼───────┼────────┼──────┼───────┼─────┼──┤│002│進坤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7年11月10日│5,460元│IX0000000││││限公司田炳坤│東竹北分行│││││├──┼───────┼────────┼──────┼───────┼─────┼──┤│003│勤坤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科│97年11月20日│3,150元│AA0000000││││限公司 田明港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