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61號聲請人 徐慶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地鑑蔡信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債務清償日期約定為「不定期限」。聲請人雖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補正狀內記載111年10月2日雙方面對面討論還款事宜,對方拒絕還款,惟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程序,需有釋明文件佐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始得聲請。故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未清償情事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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