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81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吳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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