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游艾芸 原告與被告 林俊良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附民字第483號裁定移送前來。該裁定以原告起訴主張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同而退回台灣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另行偵辦(即退併辦),但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準此,依同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7,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2,5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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