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57號
抗 告 人 曾坤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梅媛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1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