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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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2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附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70,000元│罰金新臺幣120,000元│├─────┼──────────┼──────────┤│犯罪日期│98.04.03│98.03.22│├─────┼──────────┼──────────┤│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10851號│12241號││及案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2420號│98年度交易字第322號││實├───┼──────────┼──────────┤│審│判決日│98.05.12│98.08.31│││期│││├─┼───┼──────────┼──────────┤│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2420號│98年度交上易字第281│││││號││決├───┼──────────┼──────────┤││判決確│98.06.08│98.10.19│││定日期│││├─┴───┼──────────┼──────────┤│是否為併罰││││之案件│是│是│├─────┼──────────┼──────────┤│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罰執字│臺北地檢98年度罰執字│││第3155號│第18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