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380號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務人 陳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叁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壹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肆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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