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簡伯慧 被告 黃春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林育丞法官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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