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36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廖建軒 即 廖建明 債務人 廖淑惠
一、債務人廖建軒即廖建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廖建軒即廖建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淑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