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人 蔡清華 相對人上海老天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老天祿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選派上海老天祿有限公司之檢查人,然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之公司名稱皆為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與所提證物並不相符,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名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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