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告甲○○
號當事人間(被告丙○○○、乙○○)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9,9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以供送達予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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