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高嘉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請具狀陳明債務人高嘉偉之送達地址。
三、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對帳單及送貨單,客戶名稱均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故請釋明得對債務人高嘉偉請求給付貨款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