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3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建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
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孫啟強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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