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更字第1號原告 鄭世玲 被告 鄭宗鑫
鄭清煬 鄭旭文 鄭旭鐘 鄭娟娟 鄭大成 鄭滿成 鄭阿賢 鄭南雄 鄭國雄 鄭輝騰洪 鄭秀華 鄭麗華 鄭浩仁 連幸惠 鄭美茂 鍾 王寶彩 邱炫熿 邱炫根 邱炫榮 邱炫樹 邱照美 邱清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至原告雖於102年3月21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2年3月28日以102年度審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並告確定在案,是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定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