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泰坦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萬自立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與蘋果世代有限公司即原告間104年訴字第1903號給付價金事件於105年1月26日開庭時,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須跟公司工程師研議過再準備訴訟書狀,此舉可能影響聲請人日後答辯攻防策略,又不知此句是否收入筆錄之中,聲請人認為有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規定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於104年8月7日修正之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一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其理由謂因不知該案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須跟公司工程師研議過再準備訴訟書狀等語是否經記載於筆錄云云。惟查,該案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中已詳實記載「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原告提起的反訴狀的部分,我們有在跟公司工程師這邊在擬答辯狀,我們這二天會提出來,下禮拜之前會寄到。」等語在卷可考,故聲請人閱卷即可明瞭上開言語實已記載於該份筆錄上,尚無核對更正筆錄之必要,故難認聲請交付該日錄音光碟可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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