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14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峯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盈餘分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確認盈餘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2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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