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9號
原告 劉家懿
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
被告 鄧尚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57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吿被訴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5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聲請若諭知無罪之判決者,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陳韋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