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9號

原告 劉家懿

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

被告 鄧尚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57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吿被訴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5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聲請若諭知無罪之判決者,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陳韋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