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 法定代理人 廖志達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六四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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