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13號聲請人 邱俊維 法定代理人 黃偉文
邱鳳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檢送聲請狀第4頁影本1紙,請聲請人邱俊維補蓋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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