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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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二○○○區○○段○○○○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