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高秀秀 被告天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瑋辰 被告 施宛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1年6月27日111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二「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欄所示之內容顯係誤載,更正為如附表一、二「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蘇莞珍附表一:
編號更正頁數及行數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更正後內容1.第1頁第13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2.第1頁第18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附表二:
編號餘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計算標準(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1.117,389元110年9月30日①110年9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為1%②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為2.1%110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1,056,549元110年9月30日①110年9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為1%②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為2.1%110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173,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