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06號原告零捌伍柒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冠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吳啓瑞 律師被告 李桂蘭
龔品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筱涵 律師
陳雅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原告對於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05年3月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1061800號、105年9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5556600號、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有無提起行政救濟?其結果為何?繕本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