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49號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於91年7月16日出生尚未成年,故應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陳報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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