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范揚旻 被告 林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王鴻均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