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 王成宗 被告TANMEINWHET@KHINKHINWIN(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陳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王成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TANMEINWHET@KHINKHINWIN(女、緬甸國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小時候從緬甸仰光過來臺灣依親住在大姐 王金枝 住處,原告的父親 王文昌 沒有來臺灣,在緬甸已經死亡,被告係原告母親。原告來臺灣時大姐王金枝已經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原告14歲時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但不知道為何身分證上母親姓名是 杜鼓金 ,原告跟被告確實具有親子血緣關係,而訴外人杜鼓金已於民國90年11月10日死亡。
因原告戶籍登記上的母親記載與原告確實的生母不相同,所以提起本訴訟,確認原告跟被告間的親子關係存在,以便讓被告能夠依親到臺灣來探視原告。爰依法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則以:被告確實是原告的親生母親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告護照影本、 柯滄銘 婦產科診斷證明書及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為證,參以上開診斷證明書及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略以:王成宗、TANMEINWHET@KHINKHINWIN,二人於105年9月28日接受親緣DNA鑑定,本系統所檢驗STR點位皆無法排除王成宗與TANME
INWHET@KHINKHINWIN之親子關係,其綜合親子關係指數為00000000000.9306,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999%等語,是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TANMEINWHET@KHINKHINWIN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要屬真實,堪以採信。
四、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者。而親子關係攸關父母與子女間繼承、扶養等法定權利義務至鉅,父、母、子女之一方自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此項血緣、身份關係之存否乃親子關係之重要基礎事實,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子女,惟戶籍上未為相同之登記,造成原告身分地位不安之危險,而此項危險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顯具有法律上的確認利益。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