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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