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八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罪,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以八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確定;惟於緩刑前,即八十四年三、四月間更犯妨害兵役罪,而在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及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一年,並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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