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60號聲請人 連秀珍 相對人 施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3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1,500,000元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玆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各1件(皆為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區│旱溪││21-132│建│749│100000分之3524│││││││││││├─┼───┼────┼───┼──┼──────┼─┼─────┼───────┤│1│臺中│東區│旱溪││21-143│建│92│100000分之352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東區旱溪│住家用、鋼筋混│七層:95.87│陽台:│全部││││段21-132、21-1│凝土造、7層││12.41│││││43地號│││││││5438├───────┤│││││││臺中市東區十甲││││││││巷28弄42號7樓││││││││之1│││││├─┴──┴───────┴───────┴──────┴─────┴────┤│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544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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