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告 王麗婷 (住所地址詳卷)

被告 曾冠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219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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