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劉建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思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