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債務人楊 昱泓 (原名: 楊家敏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薪資結構(含年終獎金)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民國106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若遭強制執行,應說明時間)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06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
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債務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6.提出債務人配偶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7.提出債務人配偶之3名成年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釋明無能力扶養母親。
8.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106年3月至108年2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9.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查債務人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並經該院以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裁定認可所提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更生方案)。說明債務人就系爭更生方案之履約情形,為何不繼續履約而聲請清算?及本次聲請清算之債務是否與前更生債務相同?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及是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11.說明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6651號執行案件
外,是否有其他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