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庚○○
      甲○○
      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積欠電信費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
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除由被告各別負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外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文明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積欠電信費金額│應負擔訴訟費用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新台幣)│額(新台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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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顏團騫 │肆仟參佰貳拾壹元│壹佰零肆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二日│
├──┼─────┼─────────┼────────┼────────┤
│2│甲○○│肆仟壹佰柒拾玖元│壹佰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三日│
├──┼─────┼─────────┼────────┼────────┤
│3│戊○○○│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壹佰參拾貳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二日│
├──┼─────┼─────────┼────────┼────────┤
│4│乙○○│伍仟伍佰捌拾元│壹佰參拾肆元│同上│
││││││
├──┼─────┼─────────┼────────┼────────┤
│5 │丙○○│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壹佰壹拾貳元│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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