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9號債權人 曾國 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沂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㈡確認債務人為葉沂溱是否有誤?(依附件支票所載,發票
人為亮瑩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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