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建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19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建民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鍾建民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2項之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罪、同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19日、同年月22日、28日、同年7月2日、7月16日,分別係同一時地,裸露生殖器並燒燬塑膠物、玩偶等物,其放火及公然猥褻之行為互為重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均從較重之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5罪、104年
7月24日之公然猥褻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於上開時地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復於道路上公然裸露自己之生殖器,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或預備供其本案各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美工刀、油壓剪,係用於毀損路邊之自小客車,此經被告供述在卷,核與本案放火及公然猥褻犯行無關,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75條第2項、第234條第
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75條第2項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104年度偵字第1937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
┌──┬────┬────────────────────────┐│編│犯罪日期│主文││號│││├──┼────┼────────────────────────┤│1│104年6│鍾建民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塑膠物,處有期徒刑貳月,│││月1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2│104年6│鍾建民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塑膠物,處有期徒刑貳月,│││月22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3│104年6│鍾建民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塑膠物,處有期徒刑貳月,│││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4│104年7│鍾建民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塑膠物,處有期徒刑貳月,│││月2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5│104年7│鍾建民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絨毛玩偶,處有期徒刑貳月│││月16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6│104年7│鍾建民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月24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1│漁夫帽1頂│├──┼───────────┤│2│假髮1束│├──┼───────────┤│3│口罩1個│├──┼───────────┤│4│黑色女用薄紗外套1件│├──┼───────────┤│5│黑色女用洋裝1件│├──┼───────────┤│6│女用胸罩2件│├──┼───────────┤│7│女用平底鞋1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