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3號5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
新台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子彈壹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
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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