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08號聲請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31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鍾佳佑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由聲請人繳納│├────────┼───────┼──────────┤│民國98年9月11日│8,000元│由聲請人繳納││鑑定界址複丈費│││├────────┼───────┼──────────┤│合計│18,240元│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98年8月19日原審起訴時原聲明,被告即││相對人應將聲請人所有坐落於臺南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並將土地交還予聲請人。嗣於98年10月││14日變更為先位之訴聲明為,相對人應「拆除」坐落臺南縣仁○○○鄉○○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20.18平││方公尺之建物,將土地返還聲請人;備位之訴聲明,相對人應││「遷出」坐落臺南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20.18平方公尺之建物,將土地返還聲請人。││末於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前開備位之訴聲明,並聲││明:相對人應拆除坐落臺南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20.18平方公尺之建物,將土地返還││聲請人,經原審法院准許。經查,聲請人雖在原審變更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仍未變動,││裁判費仍應徵收新臺幣10,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