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896號債權人 林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薛羽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警局報案單影本。㈡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㈢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㈣提出4天勞動力損失6816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薛羽妮(住○○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街○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113年8月14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債權人於113年8月19日具領文書,有送達證書及健康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傳真乙紙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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