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林志杰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於民國99年7月19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8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上開2份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已堪認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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