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62號
原告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50,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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