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十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及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柒點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連續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等處施用第一級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為警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在前開地點查獲,復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二十三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五樓之六查獲,並於此次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三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七‧0公克等物,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被告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二三三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行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七六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另經停止戒治及撤銷停止戒治,再度進入戒治處所施行強制戒治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期滿,經本署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定有明文,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前揭第一級、第二集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三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七‧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之毒品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四月三日陸㈠字第九0一三六五一八號函檢附鑑定通知書一份及扣押物品清單二紙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三號卷內可稽,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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