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030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1030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301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伍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玖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