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75號聲請人 鐘翊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6日(101年7月14日、15日為星期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鄭新後法官陳寶貴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吉晟 裝潢行 吳正當 │富邦銀行桃園分行│91年5月20日│27,600元│BA0九四一一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