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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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6號聲請人 柯智騰 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代表人 陳家欽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7年度交字第4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於交通裁決不服,對於相對人所分為之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及裁決,認有所違誤而提起撤銷之訴,姑不論聲請人對於已為交通裁決之舉發可否再為訴請撤銷,然聲請人既對本於該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所已為之交通裁決提起撤銷交通裁決之訴,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稅局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仍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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