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56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代理人 董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商豪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黃商豪持有「飯菜舖子」之商業登記相關資料。
三、按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就該墊付費用一併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品均